在新乡市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张涛。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张涛律师深耕刑事辩护26年,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好评。
张涛律师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及执行主任,拥有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并于1999年开始执业。他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操作上均有很高的造诣,尤其擅长处理刑事、商事、侵权等法律事务。多年来,张涛律师办理了逾千件案件,担任近二十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6年6月29日,被河南省某某县公安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张涛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缺乏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串通投标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相互串通、操纵投标报价或排挤竞争对手的明确故意。结合本案事实,李某某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按照黄某某的请求,帮助介绍河南鹏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协助各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和缴纳手续。李某某并未组织、主导或者参与投标方案的设定与报价,也未参与决定投标结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明知黄某某旨在通过串通操纵中标价格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因此,李某某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未实施核心客观行为且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该罪名的核心实行行为在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本案中,李某某并未参与任何一家公司的报价制定,也未与其他投标人就报价进行协商、沟通或达成任何默契。其介绍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仅属于提供交易机会,而非实施“串通报价”这一核心实行行为。同时,涉案项目最终由与李某某无关联的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李某某介绍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均未中标,未造成招标人损失,也未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至严重程度,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化或质化标准。
张涛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李某某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再次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张涛律师始终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辩护理念,精准把控案件事实、证据与量刑情节,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张涛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