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乡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张涛。作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和执行主任,张涛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广泛的尊重和认可。
张涛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自1999年执业以来,他在刑事、商事、侵权等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年来,他办理了上千件案件,并担任近二十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避免和挽回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张涛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6年,尤其擅长处理职务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杀人罪、诈骗类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他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辩护理念,精准把控案件事实、证据与量刑情节,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6年6月29日被河南省某某县公安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拘留。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缺乏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串通投标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相互串通、操纵投标报价或排挤竞争对手的明确故意。结合本案事实,李某某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按照黄某某的请求,帮助介绍河南鹏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协助各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和缴纳手续。李某某并未组织、主导或者参与投标方案的设定与报价,也未参与决定投标结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明知黄某某旨在通过串通操纵中标价格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李某某仅将该行为视为正常的商业引荐与帮忙,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未实施核心客观行为且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某并未参与任何一家公司的报价制定,也未与其他投标人就报价进行协商、沟通或达成任何默契。其介绍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仅属于提供交易机会,而非实施“串通报价”这一核心实行行为。同时,涉案项目最终由与李某某无关联的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李某某介绍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均未中标,未造成招标人损失,也未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至严重程度,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化或质化标准。
张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成功为李某某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通过多年的努力和不懈追求,张涛律师已经成为新乡市乃至河南省刑事辩护领域的佼佼者,他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