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乡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张涛。他不仅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有着深厚的造诣,而且在法律实务操作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张涛律师自1999年执业以来,已经在刑事、商事、侵权等法律领域深耕了26年,成功办理了上千件案件,并担任近二十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张涛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及执行主任,同时兼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获嘉县第十届委员会政协委员、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新乡市律师协会县域工作委员会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他在多个专业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如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新乡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等。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26年6月2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河南省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张涛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串通投标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相互串通、操纵投标报价或排挤竞争对手的明确故意。结合本案事实,李某某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按照黄某某的请求,帮助介绍河南鹏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协助各公司办理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和缴纳手续(因水诚公司和鹏志公司李某某系新乡区域代理)。李某某并未组织、主导或者参与投标方案的设定与报价,也未参与决定投标结果,涉案公司投标活动的核心安排均不是由李某某决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明知黄某某旨在通过串通操纵中标价格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李某某仅将该行为视为正常的商业引荐与帮忙,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名的核心实行行为在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本案中,李某某并未参与任何一家公司的报价制定,也未与其他投标人就报价进行协商、沟通或达成任何默契。其介绍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仅属于提供交易机会,而非实施“串通报价”这一核心实行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李某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该条所禁止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此外,涉案项目最终由与李某某无关联的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李某某介绍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均未中标,未造成招标人损失,也未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至严重程度,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化或质化标准。
通过上述辩护意见,张涛律师成功为李某某争取到了公正的处理结果,再次展示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卓越能力。